许峰 专利代理师 律师

 

       2022年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海牙协定》)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国正式生效。由于《海牙协定》与国内申请在业务规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为积极应对协定生效实施带来的新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认真研究《海牙协定》及其共同实施细则、行政规程的有关规定后,在“再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第六部分,其中既包括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事务处理,还包括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

       简言之,新增的第六部分包含从提交国际申请到获权后续管理的全过程,为海牙协定在国内的适用和有关程序衔接提供了系统性参考。下面将向国内外申请主体详细介绍新增的第六部分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事务处理

       在“再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种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途径:

1.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2.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通过专利局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通过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程序中后续其他文件应当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注:对于外国申请人来说,其在国际程序的注册流程与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前相比并无明显变化,但海牙申请指定中国的国家程序则是全新的,具体见下一章。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海牙体系为其向国外注册外观设计则提供了全新的途径,详细的规定请见下文。

       对于途径2,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予以传送国际局:

(1)至少有申请人之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2)至少有申请人之一选择中国作为申请人缔约方。

(3)使用英语撰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文件。

(4)使用海牙协定规定的正式表格。

(5)申请中包括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6)包含中国内地中文通信信息。

(7)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信息。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传送条件的,传送程序如下:

(1)向申请人发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传送通知书,告知传送编号、传送期限及文件清单。

(2)向国际局传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文件及收到日等数据。

       通过专利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如果国际局于专利局收到日起1个月内收到,以专利局收到日视为国际局收到日,否则以国际局实际收到之日为收到日。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专利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专利局对国际局传送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给予国家申请号并进行后续审查。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当事人向专利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写明国家申请号,并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专利局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著录事项以及一幅图片或照片。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分类号、专利号、国际注册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公告著录事项内容在国际注册公布文本中已有记载的,与其保持一致。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国生效。专利局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的单行本的内容包括扉页、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其中,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以国际局公布的给予保护声明所确定的文本形式提供。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权利变更、名称和/或地址变更、在国际局的代理事项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权利变更的,当事人除了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 节和第

       6.7.2.6 节的规定,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提交证明文件不合格的,专利局应当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未按照海牙协定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的,专利权自在中国的申请日起满5 年或10 年之日起终止。

 

第二章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是指专利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人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专利局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并通知国际局。

       本章涉及的专利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范围是:

(1)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包括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是否存在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单一性审查(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审查(专利法第九条);明显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修改超范围的审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

(2)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包括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注:申请人尤其需要注意,本次修改首次将创造性标准引入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范围内。根据中国《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即允许用多篇现有设计来评价外观设计申请的创造性,这尤其与欧洲地区的相关规定不同。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给予保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不需要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就符合授权条件的国际申请,以及答复驳回通知后符合授权条件的国际申请。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驳回通知应包含驳回所依据的全部理由以及所引证的相应的法律条款。如果驳回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的,还应当包含与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的现有设计或者国内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相关信息。

注:这里的驳回通知并不是最终的驳回决定,而是可以理解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对该驳回通知进行答复。答复意见应以中文形式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外国申请人,在进行答复时,还需要委托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并进行答复。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答复驳回通知的期限为四个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进行答复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文件涉及简要说明书、产品名称以及视图说明等文本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的英文文本。

注:本次修改并未规定收到驳回通知可以延期。同时,也并未明确答复驳回通知的期限的起算日期,若以注册人从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日起算则对申请人较有利,而若以专利局发出驳回通知之日起起算则对申请人较不利,两者的时间差大致约为15天。

       对于答复文件中出现新的缺陷的,如果该缺陷可以通过补正克服,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如果该缺陷是不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注:在申请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通知予以答复后,后续的相关程序将全部转入相应的国内层面,国际局不再参与审查程序。

       申请人针对驳回通知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答复文件未能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答复驳回通知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已经委托了符合我国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向专利局办理专利事务时,需要按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2 节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注: 1.即使申请人在申请海牙申请时已经委托了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程序中仍然需要重新办理委托手续。2.关于委托书的形式,由于目前并没有地方可供填写总委托书的编号,因此应暂时只能提交单独委托书。

       在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对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件的,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等送达方式。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视为已经送达。

注:根据《海牙用户手册》,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则其可能无法与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专利权人取得联系,更不用说向其送达文件,因此在本次修改中明确了就国外主体规定不同于普通专利更多样、可行的送达方式。

       结合上文可以看出,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首次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事务处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具体地规定,其中为了满足海牙体系的要求,很多细节和流程均与现行的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同。我们将持续追踪《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修订的后续进展并随时与国外内创新主体分享相关讯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15日前,围绕再次征求意见内容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具体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作者简介:

许峰先生2006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动力机械及工程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2008至2015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担任专利审查员。许峰先生自2017年加入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机械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等中间程序、驳回复审、专利无效、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有效性分析、检索及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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