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申请人快速获得专利权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了相应加快审查程序,如: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即PPH)和专利优先审查(Patent Prioritized Examination)。外国和地区专利局也有类似的加快专利审查程序。在此,我们仅从上述两个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加快效果进行简单比较,介绍在中国如何选用专利审查高速路和专利优先审查程序。

 一、适用条件

       中国目前同三十一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局启动了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PPH程序通过参考国外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结果来加快对应中国申请的审查。因此,参与PPH程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中国申请与国外申请具有对应性,并且该国外申请具有被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机构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为了满足PPH程序的上述基本要求,申请人必须在国外申请获得了有利的审查结果之后才能在中国提交PPH请求,并且还需要将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对应于国外申请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因此,PPH程序主要适用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首次申请并在较长时间之后才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的专利申请。

       与需要参考国外申请的审查结果的PPH程序不同,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主要通过将审查资源向特定领域的专利申请倾斜来加速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审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的六种类型:(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实践中,是否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特定领域的审查非常宽松,因此使得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可以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而且,目前专利优先审查不仅适用于中国申请人,也适用于外国申请人。

       与PPH程序相比,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仅对专利申请所涉技术领域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要求,而对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可授权的对应国外申请不做要求。在提交优先审查请求时,申请人无需等待对应的国外申请的审查结果,也不必将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相对应的国外申请的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因此,申请人可以更早地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可能获得不仅仅局限于相对应的国外申请的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从而可能获得更适合的保护范围。

       此外,专利优先审查程序还支持除发明以外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且支持专利审查的各个阶段,包括审查阶段、复审和无效宣告阶段。PPH程序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且需要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提出。而且,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形式审查阶段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无效宣告阶段,均可使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从所支持的专利类型和审查阶段来看,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具有突出的优势。

       二、加快效果

       PPH程序的加快效果主要体现在,进入PPH程序的专利申请能够获得加快审查的权利,与普通专利申请相比,审查员会更快地为进入PPH程序的专利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另外,在PPH程序下,审查员会参考对应国外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审查历史和结果,从而较少出现申请仍存在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这是因为在提交PPH请求时,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已被修改为对应国外申请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因此,花费在解决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的审查时间可以被显著缩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可能也相对较小。

       然而,PPH程序并未规定明确的审查期限。实际上,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申请人的答复期限都与普通申请的一般期限无异。此时,进入PPH程序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可以被认为近似于等同普通申请的审查过程,申请人也可以对答复期限提出延期请求。据统计,从提出PPH请求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平均用2.2个月,到授权或驳回结案平均11.2个月,平均发出1.42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普通申请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时间间隔可长达1年或者更长,至少要发出2至3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与PPH程序相比,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突出特点是明确地规定了审查期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1)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3)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另外,进入优先审查的中国申请原则上不得再提出延期请求;一旦提出延期请求,那么后续的审查流程将取消加快,该申请将返回普通的审查流程。

       可以看出,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所规定的结案期限要显著短于普通申请的平均审查期限。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申请人可以在优先审查请求审批通过的半个月左右就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了满足该结案期限,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也缩短了申请人的答复期限——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被缩短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而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被缩短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通过规定显著缩短的结案期限和答复期限,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实现了审查过程的两端(审查员和申请人)加速,从而可以实现比PPH程序更快的审查。

       当然,在实践中,外国申请人使用PPH程序的更多,而对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了解相对较少。通过前述两种程序的比较,我们已经发现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具有适用条件更宽松、加速效果更明显的优点。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当外国申请人满意其相应国外申请的审查结果,即满意授权权利要求时,可以考虑选用PPH程序;反之,则可以考虑选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对于中国申请人,想就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加速审查,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毫无疑问是优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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