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  袁莹铭

       从1984年我国专利法诞生,经过三次修订,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始终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然而随着《专利法》(2020修订)的发布施行,国家正式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到专利保护体系之中,局部外观设计从此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与此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工作也在火热开展。2021年8月3日,《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将正式落地,为社会带来更多创新动力。下面,就《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局部外观设计的部分进行简单介绍。

 

1.局部外观的定义

       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要求保护产品不能分割的局部的,应当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例如“座椅靠背雕花”、“汽车轮胎胎面”等。

       但其中也规定了不授予局部外观专利权的情形有:

    (1)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可分割的独立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例如,水杯杯把的一条转折线,任意截取的眼镜镜片的不规则部分。

    (2)要求专利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仅为产品表面的图案或者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例如,摩托车表面的图案。

 

2.关于局部外观的产品名称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产品名称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

 

3. 关于局部外观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

       整体产品的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及其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

       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够明确区分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用实线与虚线相结合的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时,实线表示需要保护的局部,虚线表示其他部分。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例如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必要时,应当用点划线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中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分界线。

       这里需要指出,仍然不得以阴影线来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图片也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如中心线、尺寸线。

 

4. 关于局部外观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如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用实线与虚线相结合以外的方式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

       (2)用点划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其他部分之间分界线的,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3)必要时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4)指定的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中应当包含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

 

5. 涉及局部外观的分案申请要求

       (1)原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整体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摩托车的外观设计,摩托车的零部件或者局部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6. 关于相似设计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简称合案申请)。

       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例如眼镜中的两个镜腿的设计、手机上四个角的设计。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的常规变化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7.  关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对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但是,对于下述修改,不认为是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应当以超出两个月主动补正期为由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8.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对于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该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以及是否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如果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予以接受。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将整体外观设计修改为局部外观设计;

       (2)将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

       (3)将同一整体产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观设计修改为另一局部外观设计。

 

       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配套的专利审查审查指南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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