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  许峰

 

       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以下简称“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不同于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外观设计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中国将外观设计自始纳入《专利法》的框架之下。在本次修订中,新《专利法》对现有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为方便国内外创新主体及其他业界人士更好地了解中国外观设计制度的变化,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的最新进展进行详细介绍。

 

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现行《专利法》规定,部分外观设计(或称“局部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据此,现行实务中,外观设计六面视图和立体图中一般不允许包含虚线,这与欧洲、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实务做法差异显著。因此要求这些域外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申请往往需要将虚线描实,这种设计要素的改变往往会带来在先域外申请与在后的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是否属于相同主题的争议,进而影响到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是否能享受优先权及实际申请日的确定。同时,在仅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无法有效地防止竞争对手只对重要设计元素进行模仿的行为,从而弱化了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力度。

 

       新《专利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以上修改使得部分外观设计正式成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待新法生效后,国内外申请人可针对产品的局部所作出的创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就实务而言,国内外申请人可在外观设计的图片中,对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以虚线(或其它方式)示出,而要求保护的部分以实线示出,从而与欧洲、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实务做法趋同。这样,一方面降低了域外在先外观设计申请在中国“落地”时的图式要求;另一方面也消除了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的制度性差异所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同时,对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也有助于强化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力度和鼓励设计创新。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也存在对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部分外观设计予以授权进而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审查、确权并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是后期需要配套引入的措施和制度安排。可以设想,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予以解释,审查和授权将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予以明确。

 

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与欧洲和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五年相比明显偏短,并且也不满足《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的要求。同时,在很多产品领域,确定基本的设计、巩固品牌形象并继承在新产品上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同一汽车品牌在不同车型的家族脸谱),因此广泛存在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能涵盖或继承到次代产品、次次代产品的产品设计的情形。因此从产业界的角度,也存在延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的现实需求。

 

       新《专利法》第42条规定,“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以上修改一方面有助于国际合作协调并为中国将来加入《海牙协定》作好准备,另一方面也积极响应了产业界对于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的呼声。

 

       待新法生效后,对于例如汽车和家电行业的国内外创新主体来说,可以借助于外观设计专利在更长的期限内保护其独有的产品设计,从而巩固品牌形象。因此,国内外创新主体在制定新产品的外观申请布局策略、制止仿冒产品的品牌保护战略时,需要考虑到保护期限延长所带来的政策红利。

 

建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现行《专利法》规定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制度,这赋予了本国申请人对多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合案申请或申请类型转换的权利。现行实践中,依据相似外观设计可合案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外首次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后,可通过主张外国优先权,向中国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但是,由于本国优先权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后,再提交与之相似的外观设计,无法主张国内优先权并据此合案。此外,在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保护客体后,可以预期很多申请人会存在整体外观设计与部分外观设计互相转换的需求。如果没有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基于外国优先权可以实现的整体外观设计与部分外观设计之间的转换在国内申请之间却难以实现。以上种种均造成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的权利不对等。

 

       为此,新《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以上修改一方面赋予了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平等的权利,即借助本国优先权制度允许申请人对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案申请和保护主题的转换,另一方面若中国将来加入《海牙协定》,建立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即允许国内申请人提交海牙国际申请并指定中国,从而不会出现同一申请因为申请途径不同而在是否享受本国优先权上被区别对待。

 

       待新法生效后,对于国外申请人来说需要关注的新引入的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判断基准以及中国申请人利用本国优先权的申请策略,这会对国外申请人对中国外观设计进行专利清查和无效授权外观设计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变化。可以预期,本国优先权的判断基准将在不久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予以具体化和明确。

 

完善了专利评价报告制度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现行实务中,由于请求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仅限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即被许可人)且出具评价报告并未完全义务化,不时出现权利人滥用外观设计专利以法院起诉、行政机关投诉或电商平台投诉等手段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

 

       新《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上修改将“被控侵权人”也纳入作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这使得专利评价报告制度在程序上更加完备和中立,使被控侵权人增加了与专利权人对抗的渠道和途径,这不仅能够实现外观设计纠纷解决的高效化,还能获得减少发生不必要的外观设计纠纷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于新的《专利法》如何处理某些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尚不明确,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否仅能出具一次,如果多方当事人同时或者先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此时如何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如果处理利益相关方提交的参考资料等,这些具体规定期呆将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予以明确。

 

       结合上文可以看出,本次《专利法》修订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调整具有很多新的亮点,并使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们将持续追踪《专利法》修订的后续进展,例如部分外观设计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安排等,并随时与国外内创新主体和其他业界人士分享相关讯息。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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