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如果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法定期限或者官方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专利业务,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基于这种“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可以是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的证明,或者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例如,对于在中国的当事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期限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对于在外国的当事人,其所在地政府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期间,也可适用于基于疫情请求恢复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第350号公告还作出了如下补充说明:

一、年费缴纳期限届满的,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产生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二、对于个人申请人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备案的,如果个人所在单位等因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无法开具年度收入证明的,个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可以仅提交声明,告知其无法提交年度收入证明的原因,并承诺所告知的收入情况属实。对于疫情期间收到的个人费减备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审查。

 

另外,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以下时限不适用基于此次疫情请求恢复权利: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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