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红、王勇

    随着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发明人在做出发明创造之后,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代理实践中,笔者经常听到发明人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代理人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看起来与自己所要生产的产品相去甚远?发明人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对于专利所保护的对象的不理解。那么专利所要保护的对象究竟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要保护的对象均为“技术方案”。那么,“技术方案”与发明人要生产的“产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申请人应如何对涉及产品的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
   
    技术方案是抽象的、无形的,而用于出售的产品是具体的、有形的。技术方案是产品的灵魂,而产品是技术方案的物化。专利所保护的对象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某种具体的产品。虽然从专利法的角度而言,可以获得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但准确来讲,产品技术方案指的是涉及到产品或者用于产品的技术方案,方法技术方案指的是涉及到方法或者用于方法的技术方案。一旦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对未经许可实施了该技术方案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维权。因此,专利法对于某种具体的产品的保护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保护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从而间接地保护该产品。
   
    技术方案与其相应的产品之间是存在有机联系的。一项无形的技术方案可以具体化为多种具体的产品,而一件具体的产品中可以包括多项无形的技术方案。例如,一项图像显示的技术方案,既可以使用在电视机上,也可以使用在计算机的显示器上,还可能使用在手机的显示屏上,即在不同的产品中实施。而一件产品可能涉及一项技术方案,也可能涉及多项技术方案。比如在药品的专利产品中,有可能仅仅使用一项技术方案,即药品的组分配比;但是涉及到诸如计算机的电子产品,常常包含多项技术方案,比如芯片的制造、封装工艺、材料制造、电路构造、数据处理、能量管理、信号传输、图像显示等许许多多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中有些可能是公知的常规方案,有些可能是曾经有过专利权但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再受到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专利过期、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等),还有些可能是仍然具有有效的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如果有人在产品的生产制造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具有有效的专利权的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就有可能侵犯他人(可能是一个专利权人,也可能是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那如何确定新产品中的技术方案?发明人通常习惯于在技术交底书中描述自己开发的某款具体的新产品,将其所有的改进都写在技术交底书中,而且还一再声称每一个改进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一种新的产品常常包含了发明人的多个改进,也就是包含了多项新的技术方案。这时代理人通常会建议将发明人开发的新产品拆分成多项技术方案,并就这些技术方案分别申请多件专利。确定技术方案的原则是方案“是否解决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在某些方面是否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而不要求方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所有问题”,以及在所有方面都比现有技术的优越。例如,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新的铅笔,发明人对铅笔芯的成份做出了改进,同时还改进了铅笔芯外部的木质层的结构。成份改进解决了铅笔芯容易断的问题,那么这种新的铅笔芯成份即可作为一项技术方案申请一件专利;新的木质层结构解决了铅笔容易滚动的问题,那么这种新的木质层结构即可作为另一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而如果将这两项技术方案合并成一项技术方案,那么其只能保护同时采用改进后的铅笔芯和改进后的木质层的技术方案的铅笔。因此,代理人将产品中包含的多个技术方案分开要求和保护,主要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避免潜在的侵权人利用方案的不同组合来有意识地避免侵权。上述案例中,在分成了两个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只要是他人未经许可而采用了这种新的铅笔芯,无论采用何种木质层结构,均可能侵权;或者他人未经许可而采用了这种新的木质层结构,无论采用何种铅笔芯,均可能侵权。至于这两项技术方案能否在同一件申请中提出还是分别在不同的申请中提出,代理人会根据它们之间的技术关联做出判断。

    为此,一个有经验的代理人会根据发明人提供的具体产品挖掘核心技术,并将核心技术尽可能地拆分成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然后将这些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扩展并最终概括、抽象成不同的权利要求。这也就是为什么发明人觉得代理人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看起来不像是自己发明的产品的根本原因。

    通过上述对于技术方案和产品的解释可知,若要对产品进行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确定与拆分非常重要,因此在撰写阶段发明人应与专利代理人多多沟通,使代理人能够更清楚地理解其包含的技术方案,从而合理地确定保护主题以及保护范围,更充分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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