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KIM & CHANG

       近期,韩国法院将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擅自销售电脑计算机程序产品密钥的行为,认定为属于著作权侵权的帮助行为,应当依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是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

       在该判决中,微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作为Windows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以提供非卖品之产品密钥的方式,允许参加公司教育支援项目的学生对Windows10系统进行免费的使用;然而,被告却擅自通过网店将该产品密钥销售给了一般的消费者。对此,原告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请求停止销售的诉讼。

       根据以往案例,韩国大法院在判定网站上个人擅自上传公开计算机程序序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认为计算机程序序列号只不过是一种技术保护措施的数据,且只是确认安装和使用权限的方式,因此不能仅凭计算机程序序列号本身的复制或上传公开,就径直断定该行为构成对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第三人使用该序列号对程序进行了复制,且该复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话,则序列号的复制或上传公开行为可以根据著作权侵权帮助犯的法理来予以认定(大法院 2002年6月28日宣告 2001Do2900判决等)。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在本判决中,也是根据上述法理进行了判断,认为即使被告销售产品密匙的行为本身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但被告将产品密匙出售给了非原告允许之使用对象的一般消费者,且该购买人利用该产品密匙安装本程序后,获得正品认证并展开使用的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非法使用该产品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销售产品密匙的行为属于对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等权利人可以借鉴本判决的内容,考虑对现实中擅自销售产品密匙或序列号的行为进行监控管理,以积极实现自有权利的维权。而对于一般企业消费者而言,在购买计算机程序并进行安装时,于购买的过程中需要特别留意,对提供产品密匙或序列号的出售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提供权限一事进行确认,以避免背负不必要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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