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全球领先的电子工程和电子公司之一,西门子股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872年,迄今已有140年历史。通过长达一个半世纪的发展,西门子股份公司的商标“SIEMENS”、“西门子”也在中国不断发展壮大,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SIENXM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两案。

本案涉及的两枚“SIENXMZ”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分别申请注册在第7类洗衣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和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8年5月11日,西门子股份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SIEMENS”商标、“西门子SIEMENS”商标(以上统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西门子股份公司的上述理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陈某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外文商标“SIENXMZ”,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第三人名下的“西门子”和“SIEMENS”商标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诉争商标“SIENXMZ”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IEMENS”的字母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区分。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自同一主体,或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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