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2 来源:

 

受桂林智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神信息”)委托,我所代为就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灵眸”)所拥有的名称为“云台”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01430207007.1以及中国发明专利201480002121.8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我所于2017年4月就上述外观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2017年11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大疆灵眸不服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于2018年2月受理了该诉讼,并通知利害关系人智神信息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我所王博和许峰律师受智神信息委托参加了诉讼。2019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大疆灵眸的诉讼请求。

 

对于我所于2018年1月就上述发明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于2020年2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背景

 

众所周知,大疆灵眸,及其母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创新”),在无人机行业是名符其实的创新者和行业领导者。

 

而云台,是一种安装、固定摄像机的支撑设备,能够有效降低抖动,提供良好的拍摄体验和稳定画面。作为该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智神信息和大疆创新先后推出了多款云台产品,并且对于知识产权方面也十分注重。然而,智神信息在我所专业知识产权法律团队的协助下精准捕捉到竞争对手的致命纰漏——“产品宣传视频早于其专利申请日公布”,最终成功无效大疆灵眸的第一款手持云台系统“Ronin”的相关专利权。在上述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复审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支持了我司提出的无效理由。

 

专利无效请求成功和行政诉讼胜诉关键点:产品宣传视频构成了现有设计

 

2017年5月8日,智神信息提交证据显示,在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官网“大疆创新”网站的新闻栏目下,记载了该网站发布的若干条新闻,每条新闻均标注有对应的日期,其中有一条新闻的题目为“DJI Ronin—七月正式开始发货”,并标注有“2014-06-25”字样,早于所述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2014年06月27日,也早于所述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14年8月13日。在该新闻中,有名为“Ronin手持云台基本特性介绍”、“Ronin手持云台广告系列之头脑风暴”和“Ronin手持云台广告幕后拍摄花絮”的3个视频链接,点击均可播放。

 

我方认为:(1)“大疆创新”网站上的新闻“DJI Ronin—七月正式开始发货”配注有“2014-06-25”字样,因此可以推断该网页的公开日期为2014年06月25日,这也与新闻标题所涉及的DJI Ronin产品于2014年07月正式开始发货的内容吻合,该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中公开的DJI Ronin的产品设计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2)证据中“Ronin手持云台基本特性介绍”视频所展示的云台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产品的微小差别不会对一般消费者产生能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因此两者设计实质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中,均支持了我方提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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